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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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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环保税迎来*征期。为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推进、税制实现平稳转换,各地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有序推进环保税征前准备工作,并明确环保税作为地方收入的具体归属问题。
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由过去的排污费改为征收环保税。如今,距离4月1日*征期愈来愈近,环保税相关进程再度引起关注。
随着环保税征收的进一步推开,近日,不少地方政府出台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当地环保税收归属比例。而且,各地比例不一,有的省市分成,有的全归县级所有。
其中,福建省规定,环保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级国库。另外,江西、贵州、山东等地也实行属地征管、比例分享的原则。云南省则将环保税全部为州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收入,省级不参与分享。
根据去年12月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将环境保护税确立为地方税,从而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调动地方积极性。
分析人士也认为,环保税划归地方,这对充实地方环保治理资金,调动地方积极性意义重大,未来地方税种将更加完善。
环境保护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欧美各国的环保政策逐渐减少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
2015年6月,公布《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法律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